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围

法律援助

        村民委员会本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立法解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主要是指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发放通过政府渠道下发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不包括村里自筹或者直接与村对口支援所获得有关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主要是指协助乡镇政府管理通过政府下发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如希望工程的款物等。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主要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不包括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管理等工作。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后所发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协助政府组织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等。但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村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选举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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