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行为包括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在国外,基于传闻原则或直接言词原则,都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庭上作证,法官应当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并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识。同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法庭审理活动应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证人庭前陈述一般不得在法庭上采认。在刑事诉讼制度上,国外一般都规定了证人的到场义务,包括审判阶段的到庭义务以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到场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认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未到庭时的证据资格。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不出庭作证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加上证人法律意识淡薄,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很少,往往以庭前的书面证言代替。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庭前证言,证人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言。鉴定结论为书面形式,实践中鉴定人也很少出庭。翻译行为既可以是在讯问或询问时当场翻译,也可以对书面证据进行文字翻译。
所以,在伪证罪中,证人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既包括言词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如前所述,证人作书面的虚假证明,主要是指自书证言。鉴定人作虚假的鉴定结论,是指行为人在进行鉴定活动后,违背真实的鉴定结果作书面的鉴定结论,或者根本未进行鉴定,就写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鉴定结论。虚假记录、翻译,是指行为人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翻译。
但对于记录而言,由于法律要求记录都是书面形式,所以,伪证罪中的记录行为不存在言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