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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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是何关系,很值得研究。一般的观点认为,二者是并列的、各自具有独立意义、需要相继判断的关系,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并以所有人的身份对该财物进行非法使用、收益、处分,其行为就已经具有非法性,即使后来在他人的要求下返还或者交出了占有物,其非法占有的性质也不能改变。但此时,行为人尚未构成侵占罪,只有在其行为具备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特征时,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才完全齐备。所以,对侵占罪的成立,需要先判断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是否存在,还要进一步判断持有人是否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意思。
        我认为,“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前者是主要的,能够包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即持有人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加以处分,既表明了其非法占有持有物的意图,也说明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能够判明是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有前者就一定有后者,后者处于从属地位。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不是侵占罪中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进一步说明,是为确认、固定持有人非法占为已有的意图提供充足的依据。非法占有已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有相互证明的关系。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所以,从占有人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之时,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已经昭然若揭,没有必要再在司法上证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情形的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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