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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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在犯罪客体上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且都是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且都是直接故意等。但两罪也存在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2.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的场合前已述及,在此不赘述。后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之中,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过程。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虽然两罪存在上述不同之处,但对以下几种情形应如何定罪处罚仍存在易混淆之处。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该情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具体来说,属独立竞合,根据独立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最终应以特别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以外的人,如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鉴定、记录、翻译等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与前述第一种情况类似,该情形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既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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