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援助避税,是指纳税人出于规避纳税义务,采取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避税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避税从根本上讲,是行为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只有行为人负有纳税义务,才有可能想方设法去规避纳税义务,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所以,非纳税义务人不负有纳税义务,也谈不上规避纳税义务,更不可能去避税了。
第二,行为的非违法性。
如前已述,避税行为属于立法空白,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不可能是合法行为,也不可能是违法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说:“虽然我们赞同非合理避税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但是我们也不能说它是合法的,因为它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客观上减少了国家的租税收入。这种避税可以认定为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中间状态,或叫灰色地带,故不好以合法或违法而论。”
第三,行为的悖理性。
避税行为虽然不具有违法性,但它不是合理的行为。避税行为的悖理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悖理。纳税人想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无可厚非,但纳税人却违背常理,不采取合法手段,而钻法律的漏洞,这与立法精神是抵触的。其次,避税行为的悖理性还表现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收人的减少,还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弱化了税收的职能。
第四,行为的故意性。
避税行为是纳税人故意所为,而且是纳税人挖空心思所为。避税行为的故意性表现在:一是纳税入主观目的的明确性。纳税人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就是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二是纳税人认识的高度清楚性。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纳税人没有较高的税法知识,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纳税人还要研究税法的漏洞,研究如何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而不受处罚。这就使得纳税人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结果。三是纳税人意志的坚定性。由于纳税人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所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所以纳税人在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结果的态度上,表现异常的坚定,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