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医资格而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援助

        实践中,有的人通过行贿、托关系、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从有关机关领取了正式的行医资格及执业许可证,然后开业行医。对此,如果情节严重,仍应以非法行医罪定性。因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行医资格及行医执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改变其行医活动的非法性质。如果领证人并没有为获取有关证书而使用不正当手段,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错误而导致错发有关证书,致使行为人本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却持证行医的,一般不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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