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定罪
法律援助实务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犯罪行为构成来为行为定性,进而确定行为人应受的刑罚,尤其应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真实意图究竟是为了追索债务还是勒索他人财物,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所在,而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衡量标准。一种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惩处,主要是由于这一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行为人本身在主观上存在着危害他人及社会的恶意,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不及时对他实施法律制裁,就会严重威胁到其他社会公民的生命、生活。也由此可理解,对于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时会作出不同于正常人的处理,因为他们尽管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但由于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其主观意识上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性质缺乏足够的正确认识,即,不能控制或辨认自身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单一标准惩处他们,而要区别对待,如:要求精神病人的家属加强对他的监管。所以,在对某一行为定性时,除去考虑其犯罪情节、手段等客观行为表现外,还应注意分析其主观方面是怎样的,综合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的因素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具体而言,如本文案例中,行为人李某的真正意图就在于追索债务、弥补自己的损失而非勒索财物,索要的款项也是在自己因工商部门查抄所受损的范围内,尽管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但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绑架罪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应定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