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行居间介绍行为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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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因此,行为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便与实际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2、收购、销售赃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中明确,“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3、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四条规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居间介绍骗购外汇的行为达到量刑标准后,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1999]39号)中进一步明确,“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是指收取他人人民币、以虚假购汇凭证委托外贸公司、企业骗购外汇,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4、贩卖毒品罪。《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试行)》(99上海法院刑庭庭长会议纪要,1999年7月15日)中规定,“明知他人贩毒而为之代购(包括他人出资和自己先垫付代购)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无论是否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此前,1994年12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曾经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此,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中规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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