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量的刺激因素存在是激情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援助首先,我们来看刺激因素的形式。刺激因素的表现形式可以有多种,可以是侮辱性的言语,如恶语侮骂;可以是文字图画,如侮辱人的信件;可以是具体的身体动作,如在公共场合羞辱他人;可以是事件,如自己的配偶与别人通奸。总之,这些刺激因素都导致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所重视的某种利益受到了侵犯,如尊严、夫妻之间的忠诚等。而且刺激因素通常是比较激烈的,如骂人的话很恶毒。其次,刺激因素的性质。关于刺激因素的性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其限定在非法或不义的行为上,如前苏联刑法认强烈的精神激动,只有由受害人的非法行为所引起,才被认为是减轻责任的情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认为当场激于义愤之特定情况作为减轻要件,而所谓激于义愤,其《立法理由书》中解释到:所谓激于义愤,例如,尊亲属受莫大的侮辱,或妻子与别人通奸等情节是也。这里的义愤是由于不义导致的激愤,含有道德性的内容。笔者认同这种看法即刺激因素的性质是违法的或者是不义的或者两者兼备。第三,关于刺激因素指向的对象。受害人的刺激因素的对象是否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呢?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不仅限于犯罪人本人,还可以针对与犯罪人亲近的人(主要是其近亲属),如前苏联刑法认为,不法行为(刺激因素)既可以针对犯罪人实施,也可以对其所亲近的人实施。美国刑法认为对被告人的近亲属造成伤害也可能引发被告人的正常激情。[17]笔者认为将刺激因素的对象扩展到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有必要的,但是有个限定范围,刺激因素针对的第三人应限制在犯罪人近亲属范围内,但又不必像台湾地区刑法那样仅限于尊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