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拒绝执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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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罪要求的“拒绝执行”客观要素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拒绝执行的主体。拒绝执行的主体就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下列人员:单位中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人员和从事具体消防工作的人员;接到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通知的单位之外的个人。对于单位中的有关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而言,由于存在着领导人员和从事具体消防工作的人员之分,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如果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人员安排从事具体消防工作的人员采取一定的措施,但仅要求后者采取敷衍了事的措施,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对领导人员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理,而对后者则不宜以该罪论处;如果领导人员安排后者采取有效措施,而后者不负责任,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有效地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后者应当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领导人员,如果其没有履行监督责任的,也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如果其进行监督也不可能发现后者没有采取有效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措施的,就不宜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2.拒绝执行的方式。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表示方式,不管是口头明确表示拒绝执行的,还是口头上没有表示拒绝执行而实际上不采取改正措施或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的,都符合本罪“拒绝执行”的要件。这里要说明的是,拒绝执行的表现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后根本不采取任何改正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后虽采取了一定的改正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有效地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当然,如果行为人尽其所能仍没有能力采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
        3.不执行的时间范围。对于行为人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后采取改正措施的时间,有关消防法规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时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改正措施。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有能力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而没有采取,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就属于拒绝执行,应对其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其二,消防监督机构发现不属于随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的火灾隐患后,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之内采取改正措施。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本来完全有能力在要求的期限之内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者没有在要求的期限之内将有效的措施实施完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人员,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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