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票证上偷盖印章的行为定性
法律援助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或其他条件在空白票证上伺机偷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印鉴、密押、转讫章等之后,使用该票证骗取公私财物。显然,这类行为不属职务犯罪,当然也不是单位行为,应为个人犯罪行为。对于票据来说,由于假借他人名义非法创设票据,且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尽管印鉴真实,但其不是名义出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票据应为无效票据。无论行为人的该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还是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使用这样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对于金融凭证来说,通过这种手段制作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实际上是一种伪造行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公私财物,则只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因为,盗用他人印章用于特定行为时,印章本身并无价值,对行为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填写虚假内容,并用来实现其占有虚似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虽然签章是“真实”的,行为人只是用其配合完成他的整个伪造凭证,骗取财物的计划,骗财是主行为,盗用印章是从行为,是为骗做准备,打基础。而这种假凭证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难以识别真伪,受害人一旦上当受骗,就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大,故应对其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