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

法律援助

        此处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今昔能够诈骗财物的行为。在刑法条文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只能是他人真实的有效的信用卡。既然是“冒用”,就应该是真实的有效的信用卡,否则又会存在“使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有多种,比如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冒用等等。对于一般而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统称都是必须借助伪造的身份证或者是模仿他人的签名才可以骗取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这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拾得后的冒用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拾得者拾到信用卡的同时又拾得了密码,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这种行为是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因为刑法中的每一个罪的特定的构成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必须是要具有被骗者。但是此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不对的,因为次行为虽然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是并不存在付款人或者自动取款机被骗的问题③。
        另外,对于盗窃信用卡而冒用的行为的定性。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能够实现法定的用卡功能的方式加以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后采用破译密码等的方法加以使用的,定盗窃罪。而盗窃他人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则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处罚。但是盗窃之后没有使用的,很显然的不构成犯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