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人员寻找毒源并代购毒品如何定性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某日,乙想吸食毒品,但联系不到以前向其销售毒品的毒贩(该毒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乙于是联系甲,委托其帮忙购买0.5克海洛因。甲出于帮助朋友的考虑,找到毒贩丙买了0.5克海洛因,没有加价或截留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帮乙购买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甲帮助乙购买毒品,表面上看是代购,但实际上是两种一种“居间行为”。此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甲本来就认识毒贩丙,在受乙委托后,联系丙并购买毒品;二是甲自己也不认识贩毒人员,但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毒贩丙,并帮乙购买毒品。两种情形中,吸毒者乙均是购买不到毒品,而甲作为代购者通过自己努力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毒品交易的成功。因此,甲在乙、丙之间实际上是起到了一种居间介绍的作用。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虽不是积极、主动地为毒贩丙销售毒品,但其积极寻找毒源,并放任了毒品交易的发生,对甲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区分居间介绍与代购?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代购者的行为表现不同。居间介绍是代购者按自己的意志联系、寻找毒源及购买毒品(一般是托购者指定的某种毒品),其行为主要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很明显;而代购是代购者被动地按托购者的意思办事,即向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毒品,没有明显的主动性。
二是代购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居间介绍的情形中,托购者与毒贩一般互不认识,没有毒品买卖上的联系,毒品买卖交易完全靠代购者的居间行为来完成,少了代购者的“关系”或“努力”,毒品交易将无法达成;而在代购的情形中,托购者与毒贩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代购者的帮助行为对毒品交易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