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定义
法律援助在论及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存在一个称谓问题,即是称为法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称为法人犯罪。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法人犯罪是一种通行的说法。但法人犯罪的称谓也受到一些非议,主要是:法人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刑法上,虽然采用了法人犯罪一词,构成犯罪的却不限于法人。例如某些银行的分行、支行、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某些条件下却可能成为某种法人犯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法人犯罪就出现了名实不符的现象。为此,作为取代法人犯罪的称谓,单位犯罪一词出现了。单位一词较法人更为广泛,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而且,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单位一词,因而使单位犯罪一词具有了法律根据。当然,对于单位犯罪一词,也有人提出非议,认为单位一词过于广泛,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难以作为法律语言。我们认为,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两个称谓各有所长,取舍都有困难,法人犯罪主要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通用性,因而在理论研究中不妨采用。但在各国立法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称谓。例如公司犯罪、企业犯罪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法人犯罪联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由于犯罪的不仅包括法人团体,还包括非法人团体,甚至国家机关等,因而规定为单位犯罪并无不可。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甚至刑法教科书中应当通用单位犯罪这一称谓。当然,在理论研究上并不完全排斥法人犯罪的称谓。
在刑法修改中,对于刑法中如何规定单位犯罪提出了各种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1)法人名义说。(2)领导批准说。(3)法人利益说。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或非法人)。我们认为,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正因为这种犯罪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因此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视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新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以下界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我们认为,这个概念科学地提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是我们正确认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