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犯罪数额应当高于其上游犯罪的定罪数额

法律援助

    四川刑事律师网:赃物数额,应该是涉案赃物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价后的实际价值。赃物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其上游犯罪,因为追究赃物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因是其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帮助了上游犯罪的犯罪人躲避司法机关的追诉,而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会小于本犯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参照一般财产犯罪的定罪数额,笔者认为将赃物犯罪的定罪数额规定在5000元人民币较为合适。同时,因为赃物犯罪上游犯罪的不确定性以及掩饰、隐瞒行为方式的多变性,在确定以上入罪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1.对于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是抢劫罪、绑架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建议赃物数额达到1000元人民币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其衍生的赃物犯罪行为所表现的妨碍司法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较严重,所以有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衍生的赃物犯罪规定相对较少的定罪数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明知其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抢劫罪、绑架罪等暴力犯罪而掩饰、隐瞒赃物,如果犯罪人只是泛泛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不能明确分辨上游犯罪的性质,仍然只能以一般财产犯罪衍生的赃物犯罪的定罪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2.买赃自用行为须“情节严重”时才构成赃物犯罪。买赃自用行为是为了让自己使用而购买赃物,比为了出卖赚取利润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收购赃物行为主观恶性轻,对于偶尔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而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对收赃自用行为,笔者建议规定赃物数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