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是不是算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

法律援助

    关键词: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案情介绍:
    1998年时,村里的一位小组长,因扣下了土管局付给村民的30来万元钱,半年后,县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法院判了死刑。现在他要说的是,我是村民小组长,不是犯罪主体,只是职务侵占,不是贪污犯罪主体,他的说法成立吗?
    
     
    在线解答:
     
        您好!我们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罪我们都有办理过很多起。基于您上面提供的情况说明,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很有辩护的必要性。但是还是希望您能尽量亲自的到我们办公地点面谈,带上你们收集到的资料,或者积极的与我们的客户人员联系,我们会安排律师给你联系,保持畅通的电话沟通是很有必要的。针对你所说的情况,我作出以下具体性的解答,更多的情参见“贪污罪专题(点击进入)”、“刑事重点罪名-贪污罪(点击进入)”:
     
    村委会成员如果涉及到土地资金等转向款 是算做国家工作人员来定贪污的。保管的土管局付给村民的30来万元钱 是可以构成贪污犯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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