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程度特征
法律援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程度特征,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讲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一定区域和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从危害程度上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如果尚未形成非法控制或者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解释草稿中曾使用“非法控制和影响”,而非“重大影响”。为此,笔者在参与立法解释起草研讨过程中也曾建议将立法解释草稿中的“影响”改为“重大影响”,一方面,“控制”与“影响”在程度上无法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影响”有大小之分,如果只是有较小或很微弱的影响,则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国家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这一合理化建议。
至于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途径,可以有两种: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即该组织通过自己实施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局面。对于这一特征中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含义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有的论者认为,立法者出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求,即不要求实施的都是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有的论者认为,如果该组织只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实施任何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则该组织就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词语是进行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尽管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具体不法行为过程中完全不构成犯罪的很少,但也不能排除在只存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而尚达不到犯罪标准的可能。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要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论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实现的,都可以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个特征。但形成非法控制和影响的手段行为的性质是确定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根据,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罪论处即可,属于犯罪行为的,需要数罪并罚。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这是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第二个途径,这就是保护伞问题。就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来说,一般来说,包庇表现为作为,这比较好认定,而纵容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就比较难以认定了。“纵容”与“软弱、涣散、不敢管”的界限怎么区分,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看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那里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不敢管、害怕,属不属于“纵容”?这值得进—步研究。“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这两种形成途径是可以选择的,有其一即可。从这一规定来看,立法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可能完全靠自己的暴力等手段打出称霸的局面,保护伞不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经途径。这就是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最大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