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特征
法律援助立法解释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立法解释只是取消了“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这一规定。这是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毕竟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将“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规定为要件失之过窄,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因而立法解释取消了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
所谓“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是指在组织形态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具有稳定性,而不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临时纠集的组织或团伙。
对于“人数较多”应当如何理解?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主体是2人以上,如果要成为一个犯罪集团,就必须是3人以上。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应当是多少人以上?立法解释把这一问题模糊化了,规定了“人数较多”,实际上是回避了这一问题,留给司法实践去把握。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在其他方面不同于普通犯罪集团外,在组织结构严密程度上也应有所区别。为了与普通犯罪集团相区别,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组织、领导分工较为明确和势力较为庞大的特点,尤其是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具备的其他三个方面特征在犯罪人数方面的要求和保证,以保证该组织对社会进行法控制的可能性,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原则上应比普通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标准高,而不应与普通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要求(3人)完全一致。笔者主张,可将最低人数具体化为10人或接近10人。
“组织者、领导者”就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如负责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这就是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明确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类似黑社会组织的“老大”等组织、指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
“骨干分子”是指虽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得力成员。虽然一般成员可能随时有变化,但作为组织核心的骨干成员应是基本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