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集资20万元以上将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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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刑事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解释》明确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并特别强调“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和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标准相比以前更为严格,加大了打击力度。《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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