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四种情形可算立功
法律援助问: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等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样做算不算立功?
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和一种不能认定的情形。
这四种可以认定的情形是:(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