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型自首应视不同情形定性自动投案
法律援助问:犯罪嫌疑人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这种情形算不算自动投案?
答:《意见》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有关部门在其身上、随身物品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这种“形迹可疑”型的自首,主要是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比如搜获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即便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所以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