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0个月属于超期羁押吗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羁押10个月是否属于超期羁押,取决于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羁押阶段。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一般规定如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最长为37天。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超过这些规定的时间,那么就构成了超期羁押。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羁押了37天还未被检察机关批捕,或者逮捕后的侦查羁押超过了3个月,那么就构成了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