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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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一)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
(四)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
(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一)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转按揭提取提取公积金条件住房转按揭提取。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条件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结清贷款时的提取。
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二)职工取得本市各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职工取得商业性贷款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的。
退休、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
(一)职工退休;
(二)职工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宁波市;
(三)职工出国定居;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
死亡、重病提取条件
(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失业人员提取条件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提取条件
(一)购买期房的;
(二)购买现房未做房产证的;
(三)购买现房已做房产证的(二手房);
购买房改房提取条件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
拆迁购房提取条件
(一)折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房产证的;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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