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异议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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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异议如何成立
    不动产异议是指针对不动产权属、限制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情况。不动产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成立:
    1、提起诉讼:当一方对不动产的权属或其他权益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属或其他权益的归属。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2、提起仲裁: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不动产异议。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将不动产异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介入: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负责登记不动产权属和其他权益的机构。当存在不动产异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不动产的权属或其他权益进行调查和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4、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法的适用性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处理不动产异议时,当事人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向相关机构咨询,以确保采取正确的法律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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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动产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是什么?
    1、对不动产执行标的的异议:当执行法院对一处不动产进行执行时,任何相关方都有权提出不动产执行异议,如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担保权利、抵押权利、租赁关系等方面的异议。
    2、对不动产执行程序的异议:当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程序规定时,相关方可以提出不动产执行程序的异议,如对执行通知、财产拍卖、执行裁定等方面的异议。
    3、对不动产执行结果的异议:当不动产执行已经结束,执行结果引发争议时,相关方可以提出对执行结果的异议,如对执行款分配、不动产处置、权属登记等方面的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不动产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执行程序以及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您可能需要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不动产异议登记受理条件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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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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