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必要共同犯罪有哪些?
法律援助一、一般必要共同犯罪有哪些?
一般必要共同犯罪包括重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必要共同犯罪可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必要共同犯罪可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考量,可以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特点有哪些?
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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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