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法律援助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1、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包括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隐名显名的衍生等问题;
2、履行中的风险,主要表现未受让方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致使出让方将股权另售第三方,包括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价值确定缺乏评估依据等问题。其中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1、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另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2、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3、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具体风险有:
1、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1)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在实践当中是非常常见的问题,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是指登记在了股东名册或者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的出资。实践当中,因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对外进行转让股权引发的诉讼,包括二者内部的诉讼,以及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诉讼,都非常常见,一般法院判决如下:解除了隐名股东,与在先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判决了隐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包含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然后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主张;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当中,有一部分是代持,一部分是他自己持有的股份。
(3)隐名显名的衍生问题:法院在判定法律关系的时候,通常是探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然后来确定双方是股权代持,还是股权转让,磋商和履行的情况来综合认定到底是哪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做交易的时候,尽量要保留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真实的交易目的。
(4)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包含以下两类,一类是作为受让方的风险,有可能被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本身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法律规定限于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外一类风险是: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后才发现出资的瑕疵,然后自己为了及时的止损,自行决定扣留一部分转让款。
(5)共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中存在的问题(1)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它风险集中的表现在,如果产生了争议,到底以哪一份合同为准,是以备案的阳合同的为准,还是以我们双方本来想履行的阴合同为准。
(2)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这种风险集中表现为股东的意志有时候会等同于甚至高于公司之上。
(3)在协议约定当中,关键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4)标的股权价值的确定缺乏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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