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界限区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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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界限区分有哪些?
    放火罪与故意罪的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危害对象与危害后果两个方面。
    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有时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这种故意罪的行为人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可能也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以及房屋、财物的焚毁。应当明确,放火罪与此种故意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及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放火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而故意行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
    2、放火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故意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一般是剥夺了特定人的生命,可能还会造成特定的房屋、财物的毁损。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放火罪与故意罪。行为人如果采用放火的手段杀害特定人,并可能焚烧了被害人的房屋、财物,但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不可能造成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以故意罪定罪处罚。如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条款,但对于这两种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放火主要是针对于他人的财物,只要实施此行为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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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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