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做什么?
法律援助对于普通的大众来说,强制措施这个词并不容易遇上。但对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强制措施这个词却在随时出现。当刑事辩护律师听到对方说,我的家人被拘留了、被逮捕了,我们第一个意识,就是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随后,就要了解是什么机关、什么阶段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从而判断案件的阶段、性质,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都是与委托人息息相关的,因此,本文就是要通过对强制措施的介绍,来分析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或其亲人的委托时,能够做些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一)谁能做出强制措施
做出强制措施的单位,只限于公、检、法机关,其中公安机关还外延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三个机关。
(二)向谁做出强制措施
做出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出拘留的强制措施时的对象则被称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两类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组成部分。
(三)强制措施是什么性质的
从强制措施的目的上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它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在现实中,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违背了强制措施立法宗旨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
(四)采取了强制措施会怎么样
强制措施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限制行动自由,另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但这种限制和剥夺是以诉讼为基础的,并不是无期限的。
(五)强制措施具体都有哪些形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六)强制措施是在那个阶段发生的
强制措施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有进行会见的权利,通过会见,律师能够及时雨犯罪嫌疑人沟通犯罪行为的情况,了解涉及罪名,询问生活情况,对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的情况可以代理提出申诉控告,更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强制措施可能出现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定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同时,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同时,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