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定辩护的法律依据,工作内容?

法律援助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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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以上是律师进行刑事指定辩护,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及工作内容。指定辩护制度对于正确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制,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及人道主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程序监督机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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