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帮信罪40万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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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规定帮信罪40万判几年?
    1、帮信案件的流水为40万元,或者获利金额为40万元的情形,帮信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帮信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帮信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1)首先,由于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使得政府部门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这将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
    (2)其次,由于帮信罪的存在,可能对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此外,帮信罪也会影响信息网络的安全性,使得有关部门更加难以打击不法分子,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全秩序。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有哪些?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包括都与上游犯罪有关、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
    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没有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的行为人,就不会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2、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言,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不能既遂;对于实施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人而言,没有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行为,其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就不能维持、继续。
    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都存在概括性,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
    对于帮信罪而言,行为人不必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或者销售伪劣商品等具体犯罪,只要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不必知道被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是通过什么犯罪手段,诸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取得的,只要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
    三、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什么?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时间不同、打击的对象不同等。
    1、行为时间不同。
    (1)帮信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
    (2)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一种辅助行为,应当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前。就支付结算这一具体的事例而言,帮信罪的行为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会使得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很难既遂。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赃物犯罪,就是犯罪既遂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本质上就是把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仅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2、打击的对象不同。
    (1)帮信罪支付结算业务打击的是妨害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犯罪行为。
    (2)在支付结算业务中,资金支付结算的主体应是银行,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人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帮助行为人进行层层的转账和收支破坏的是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因此,对于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帮信罪而言,打击的对象是妨害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且“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或“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行为。
    3、明知程度不同
    (1)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以“明知”为前提,但是对于“明知”的程度要求并不相同。
    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通常限于概括性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包括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
    (2)帮信罪只要求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因此,若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存在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如在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中,仅单纯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一般只能预见到银行卡被帮助对象用于网络犯罪的可能性,是或然性的认知而非确定性的认知,此时可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3)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无上述限制,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是可以是具体性明知,只要不存在事前通谋的行为,均可以不被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同样是在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中,提供账户并实施转账、取现等行为的人,对于资金性质和犯罪数额往往有更明确的认知,可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中支付结算的行为对象除了违法所得及收益外,还包括其它和网络犯罪有关的资金,比如帮助诈骗团伙向被害人转账诈骗前期的“返利”资金,支付境外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上游犯罪的赃款或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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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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