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区别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前提、责任性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时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通常体现为约定性,即根据合同条款确定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即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只涉及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旨在使受损方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先前的状态。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