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偷税罪的行为的,可以不被处以偷税罪的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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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有偷税罪的行为,有逃税罪的行为,不被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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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罪的刑事处罚不一定是由于偷税行为的必然结果。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有的偷税罪内容作了修改,把原有的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修正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第四款的规定,在实施了第一款行为之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偷税罪的行为并不一定会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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