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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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是无效的。还会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立遗嘱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没撤销新的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不是公证遗嘱,两者内容相抵触,也是以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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