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实施偷税罪(逃税罪)行为而没有被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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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实施逃税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因此,如果多次实施偷税罪行为,而没有被处理的,累加方式将所欺骗、隐瞒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叠加起来一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