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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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哪些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如在餐馆的例子中要赔偿差价。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如:
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乙的损失是两种价格的差价。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是否无效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使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有损国家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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