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不能借钱给个人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件事。个人向公司借钱,这种行为应该算什么样的行为?在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想,既然明令禁止的是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个人与公司企业就应该就没问题了吧。没错,企业是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既然个人向公司借钱的行为是允许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怎么借呢?
    
    上面已经提到了,个人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款,是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所以我们只要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和要求来做就没问题了。按照以前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不过新发布了民间借贷的规定,还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来执行。
    
    在这里要注明的一点是,由于现在这一类的借款越来越多,因此关系稍微复杂一些产生纠纷的借款案件通常会让双方都无法清除地判断责任该如何分担。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会被认定为民间贷款: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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