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促成的洗钱行为的实现,该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洗钱罪?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关键词: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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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帮助了洗钱行为的顺利进行,构成洗钱罪的过失犯罪。但是强调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洗钱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应该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