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共谋者,没有具体实施洗钱行为的,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援助(关键词: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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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一般是指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志共同商定实施某个犯罪。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共谋就足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和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不管原因如何,也成立共同犯罪。洗钱罪也同理,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共谋者,无论原因如何,都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