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所有权人,自己未实施洗钱行为,而委托他人的,该所有权人是否构成洗钱罪?
法律援助(关键词: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刑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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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些复杂,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的不同作出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理论界的普遍观点。当实际实施洗钱行为的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该所有权人与实际实施洗钱行为的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应作为洗钱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当实际实施洗钱行为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该所有权人构成洗钱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但是,赃物所有权人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即上游犯罪)成立的情况下,根据“一罪不再罚”或“禁止双重追诉”的原则,洗钱罪应被上游犯罪所吸收,不单独定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所有权人虽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但不以洗钱罪而以其成立的上游犯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