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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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二、职务侵占罪应当具备什么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表现为变持有为所有,职务侵占罪是单位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有职位和组织性质的。而侵占罪是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范围是比较广的。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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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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