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组长为房地产公司开导钉子户而收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法律援助咨询内容:我的以为朋友是村民小组组长,拆迁过程中协助村委会做本村村民一丁字户拆迁工作,后与村委会另两位领导共同收受房地产公司9万元。请问他的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四川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您好,我们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有关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案中村民小组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小组组长的行为不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不能以公务员处理,所以您的朋友的行为不触犯受贿罪。更多有关受贿罪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我们的网站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68.html ,您也可以带上您的资料和我们的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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