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该怎样裁判?
法律援助一、法院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该怎样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具体行为有:
1、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有关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2、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的固体废物;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及中国的企业、事业和组织及外国的组织、机构等,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本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有哪些内容?
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的。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制约。
综合上面所说的,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如果存在非法的处置,此行为是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伤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一般执法人员在判决时就会按照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进行处理,轻者处五年以下重者会按十年以上来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一般的法律问题潜藏了复杂的纠纷,一旦处理不妥当可能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律师建议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针对性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