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不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时,当事人才能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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