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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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行为中,以夸大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并以此来多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
    2、存在基础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存在于广泛的民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而刑事欺诈则一般不是以民事行为为基础进行民事行为以外的行为,或者以假借民事行为来骗取他人财物。
    3、侵害的对象不同。民事欺诈所侵害的对象是一般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而刑事诈骗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4、严重性程度不同。刑事欺诈行为通常要比民事欺诈行为严重很多,刑事诈骗行为往往会触及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而民事欺诈往往会影响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只会承担民事上的赔偿等责任。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无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销售,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或代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无资质、无合格产品的前提外,也具备采用欺诈的方式去销售,由于其不具备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或代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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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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