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退查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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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院批捕后退查是为什么
    检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法院审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被批捕之后案件还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7、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捕需要什么条件
    1、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但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侦查再递交给检察院来决定是否进行逮捕或者是是否能够进行起诉,最后再由法院来进行审判,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啊将会将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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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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