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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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变造的信用卡,刑事律师,量刑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将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似乎违背了立法原意。“变造的信用卡”是指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涂改,改动其重要信息,如更改有效期限等,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将其叙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另外,对“使用”的理解:“使用”,就一般意义而言,即按照通常的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合法的信用卡加以使用。“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是否也属于使用的范畴呢?笔者认为,在这里应将“使用”与“出售”严格区分开来,出售伪造的信用卡,应属于伪造信用卡的继续行为,在性质上,二者构成牵连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不仅以出售为目的,而且具有诈骗公私财物的非法目的,则应该认定为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以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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