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恶意透支是否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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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催收不还,盗窃信用卡,刑事律师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必须以“催收不还”为要件,就是为了在恶意透支和第二种情况的善意透支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使恶意透支内在的主观恶性获得可靠的证明,使司法机关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以便于操作。所以,凡是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的,就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事实上行为人在透支时确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那些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据此,对于那些四处异地透支,突击消费取现,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只要在银行催收期间全部归还了透支款的本息,即使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归还,只要没有超过归还期限,依法也应当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只要在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就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问其行为时的本来目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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