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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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哪些?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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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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