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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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关于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所需材料问题的,法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所需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起来可能会相对于自己的企业比较麻烦,因为需要提供的材料会比较大。除去提供的材料比较多以外,办理的流程也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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