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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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法定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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